條款及細則


 

賀利氏金屬香港有限公司一般條款及細則(GTC),地址為香港崇安街18號半島廣場21樓2111-2113室,網站為https://www.heraeus-gold.hk/

 

  • 1 適用範圍、定義

(1) 賀利氏金屬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稱為「供應商」)與客戶(以下稱為「客戶」)之間關於使用heraeus-gold.hk 平台的業務關係,僅須受以下一般條款及細則約束(以訂單下達時生效的版本爲準)。如客戶有任何偏離下文的其他條款及細則,則除非供應商書面明確同意該等條款及細則的有效性,否則該等條款及細則將不獲認可。

(2) 客戶是指基於非主要屬其貿易、業務或專業範疇之目的而進行合法交易的自然人。客戶在此向供應商保證,他/她已年滿18歲,且具有充分的法律行爲能力,為香港居民;而其行為屬私人性質而非商業性質,是以自身名義且為自己行事,而非作為第三方的代表或其他授權代理行事。

  • 2 供應商出售商品

(1) 客戶可以從供應商的產品系列中選擇商品,特別是貴金屬,並使用「加入購物車」按鈕將該等商品添加到所謂的購物車之內。由於商品價格受到貴金屬價格及每日匯率波動的影響,且某些商品每天僅供應特定配額,因此購物車中的商品將僅會在特定時段內以特定價格提供予客戶。網站上的「倒數」計時器向客戶展示該時段。「倒數」時段結束後,價格可能會被更新,而重置後的價格將會被適用。

客戶透過點擊「提交訂單」按鈕,提交不可撤銷且具約束力之出價(以下也可稱為「訂單」),以購買購物車中的商品。客戶可以在提交訂單前隨時更改和查看資料。然而,客戶僅在勾選他/她已閱讀並接受此等一般條款及細則從而將相關條款及細則納入其購買商品的訂單之中,才能提交及傳送訂單。為免產生疑問,訂單是否成立及對供應商是否具約束力,受限於其是否符合本條款及細則的第2條第(2)款、第2條第(3)款和第3條的規定。

(2) 供應商保存合約文本,當客戶點擊「提交訂單」按鈕,供應商收到訂單後,供應商須通過電郵向客戶傳送自動訂單確認,以述明訂單已獲確認並被接受,並再詳細列出客戶訂單的詳情以供客戶參考。供應商沒有接受客戶訂單的義務。客戶可以使用頁面上的「列印」功能列印訂單確認。

(3) 貴金屬受強烈價格波動影響,因此供應商在購買商品和轉售其給客戶時必須考慮這一因素。如果客戶拖欠款項,便不能合理地預期供應商仍會遵守合約。因此,如果客戶在傳送訂單確認後的兩個工作日內仍未付款,則供應商有權在毋須進一步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取消購買合約。  一旦款項已記入供應商的帳戶,客戶將收到發貨確認電郵。

(4) 合約以英文簽訂。[如果客戶在供應商的中文版本網站提交訂單,則合約可能以中文簽訂。然而,如果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的一般條款及細則之間存在差異,概以英文版本爲準。]  

  • 3 商品供應

(1) 如果在客戶下單時無法提供客戶所選的商品,則該等商品將在訂單頁面上被標記為「無法提供貨品。供應商可以酌情決定透過電郵或電話告知客戶該等商品的「無法提供貨品」狀態。如果商品永久停止供應,則供應商無法發出訂單接受確認。在這種情況下,合約並未成立。然而,如果供應商發送了訂單接受確認,但由於非供應商的過失而使商品永久停止供應,則供應商有權取消該訂單所對應的購買合約。供應商應在合理時間內及時透過電郵或電話通知客戶相關情況。已付款項將在一個工作日內透過與付款相同的途徑全額退還予客戶。

(2) 如果客戶在訂單所指定的商品僅為暫時無法供應,則訂單頁面上將有相應標註。如果出現自訂明的預計交貨日期起計達四星期以上的交貨延誤,客戶有權取消合約。在這種情況下,供應商也有權取消合約。已付款項將在供應商接到客戶取消合約的通知後的[一]個工作日內透過與付款相同的途徑全額退還予客戶。「工作日」是指在香港大多數持牌銀行於正常營業時段內一般開門營業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和星期日)。

(3) 鑒於供應商商品的貴金屬價格及匯率波動,供應商和客戶同意,如發生根據第3條第(2)款所述的交貨延誤情況,商品的適用貴金屬價格及匯率將客戶的訂單日期當日的貴金屬價格及匯率相同。

  • 4價格/發貨

(1) 買賣交易的價格將在供應商網站所規定的正常交易時間內成立的合約當日有效。

(2) 訂單上將向客戶標示相應運費,且相關運費全數由客戶承擔。此外,供應商的網站上也明確訂明運費。

(3) 在送貨前,運送代理將向客戶在訂單中提供的手機號碼傳送通知短訊,以與客戶驗證其姓名、手機號碼和密鑰(確認收貨的6位數字密碼)。

在交付貨物包裹時,運輸代理將請求客戶透過某些電子設備簽收以作為交付的證明。如果客戶有任何懷疑遺失/損壞(全數或部分貨物),則客戶在未報告此類遺失/損壞的情況下,不得簽收貨物。

如果已在合理時間內提前通知客戶送貨日期,且已兩度嘗試送貨至客戶指定的送貨地址後仍未能成功送貨,則貨物會視為無法送達客戶,而客戶將承擔所有與未有成功送達和退回貨品的相關費用。客戶應承擔重新發貨的費用。僅在客戶已先行向供應商支付重新發貨的額外費用後,才能重新發貨。如客戶在被要求繳付額外費用後的兩日內仍未付款,則供應商可以取消合約。在這種情況下,供應商應盡快(在扣除所有已招致的開支後)退還剩餘購買價款予客戶。

(4) 一旦供應商將貨物交付給運輸代理、承運者或其他被委托承擔運輸的人士或機構,貨物的意外損失和損壞風險將轉移至客戶。

(5) 所有由客戶購買並由供應商發出的貨物運送將在供應商的保險政策下獲全額投保。保險政策涵蓋客戶購買的產品從供應商的場所運送到客戶所指定的交貨地址期間所發生的損失或損壞。對於被要求交予客戶以外的其他人士的任何包裹,供應商和其保險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6) 對於任何未能成功送貨的情況,客戶同意應供應商的保險公司(即上文第4條第(5)款提及)之要求,對調查和任何索償提供協助。客戶必須在收到貨物後的兩日內透過[電郵] 通知供應商任何損失和/或損壞,以及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損壞產品的照片、運輸文件、發票,以及供應商和/或保險公司不時要求的其他資料和/或文件。

  • 5 價格不符合市場行情之情況下的取消權

(1) 若商品的買賣合約是以不符合市場行情的價格訂立的(所謂的「錯誤交易」),則供應商有權撤銷合約。如果價格大幅及明顯偏離,即比合約訂立時的市場價格偏離超出[2]%以上,則構成錯誤交易。錯誤交易可能是因供應商及其合約夥伴的技術系統錯誤所致,或因輸入價格或價格指示時的錯誤所致。

(2) 供應商必須在不遲於錯誤交易發生後的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撤銷合約。這並不影響供應商在法定期限內對合約提出爭議的權利。

(3) 客戶同意其無權就因依賴被撤銷的合約的存在而遭受的或因被撤銷的合約而引起的任何損害獲得賠償。

  • 6 身份識別

供應商有權隨時透過由供應商不時提出的身份識別程序,確定客戶的身份,以免生疑。如果客戶拒絕提供身份證明或無法確定其身份,則供應商有權取消合約,並取消任何銷售或購買訂單。在取消購買訂單的情況下,客戶的商品將由供應商保留,直到客戶按照供應商要求的規定進行身份識別為止。在這種情況下,取消合約和持續儲存商品的開支將由客戶承擔。請參考供應商不時在其網站上公佈有關計算上述開支的標準。

  • 7 擁有權保留

在完全付清款項前,購買的貨品仍屬供應商所有。在擁有權轉移前,未經供應商明確同意,不得進行抵押、作為擔保品轉讓、處理或轉換。

  • 8 付款條款

(1) 顧客可以用港幣或美元付款。供應商接受以下付款方式:銀行轉帳、信用卡、香港支付寶和香港微信支付。

(2) 透過銀行轉帳以即時可用資金付款並免除銀行費用的訂單,可能享有供應商不時公佈的特定折扣,但供應商並無義務提供折扣,且保留全權酌情調整的權利,惟供應商將不時通知客戶相關的調整情況。銀行資料必須與提供給客戶的詳細資料完全相符。因銀行轉帳被拒或其他原因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將由客戶承擔。若銀行轉帳在客戶下單後的兩日內未成功處理,則供應商有權取消該訂單。

  • 9重大缺陷的保證責任、質保

(1) 根據適用的法規,供應商就重大缺陷對消費者負有責任。

(2) 對於品質和數量方面的偏差,客戶必須立即檢查交付的商品,並在收到商品後的一個星期內就任何可識別的缺陷以書面形式通知供應商;否則客戶將不得就此向供應商提出申索。如客戶發現隱藏缺陷,則必須在發現相關缺陷後的一個星期內以書面形式向供應商報告。及時寄出即會被視爲滿足截止期限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客戶應對所有索償要求承擔全部舉證責任,特別是對於缺陷本身、發現缺陷的時間以及有否就缺陷及時通知供應商。在出現缺陷的情況下,供應商將運用酌情權以決定修理及/或更換的方式以承擔保證責任。客戶就缺陷要求修理和/或更換的索償期限為一年。為免生疑問,上述時效不適用於損害賠償的申索。

(3) 供應商僅在訂單確認中明確聲明了對相應商品提供保證責任的情況下,才對所交付的商品提供保證。

  • 10 取消權

(1) 供應商有權根據此等一般條款及細則的條款和條件取消合約。如果客戶就其信用狀況提供了虛假資料、或者出現了客户無力付款或實際和/或可能涉及犯罪活動的客觀原因,例如客戶正在進行破產清算程序,和/或其大部分資產正在進行破產清算程序或因為缺乏足夠資產支付開支和/或任何債項而反對相關程序,則供應商也有權取消未完成的交付或服務。在供應商全權酌情下,可給予客戶在取消合約之前提前付款或提供令供應商滿意的充分擔保的機會。

(2) 儘管有任何損害賠償的申索,在部分取消合約的情況下,須就已提供的部分服務根據合約和此等一般條款及細則開具發票並獲付款。

  • 11 責任限制

(1) 受限於香港的適用法律,供應商僅就因任何蓄意或重大疏忽,或因供應商和/或其代理人故意違反重大合約義務所引起和/或導致的損害賠償承擔責任。重大合約義務是指對合約的正確執行至關重要的,且客戶可能經常依賴其遵守的義務。在香港適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概不承擔任何進一步的損害賠償責任,但對於供應商就購買物品質素所提供的保證而產生的索償則不受此限。

(2) 供應商不對以下的任何情況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 離子化輻射、放射性或來自任何來源具有類似污染效果的事件;

- 侵略或防禦戰爭、未宣佈戰爭的戰爭行為、內戰、革命、暴動、國有化或沒收、因國家干預而造成的損害或破壞、恐怖主義;

- 任何不可抗力事件,例如 (a) 天災;(b) 洪水、火災、地震或爆炸;(c) 政府命令或法律;(d) 行動、禁運或封鎖;(e) 任何政府機構的行動;(f) 國家或區域性緊急情況;(g) 罷工、勞資糾紛或其他行業干擾;(h) 流行病、疫症或類似流感或細菌感染;(i) 緊急狀態;(j) 電力或運輸設施短缺;和 (k) 供應商無法合理控制的其他類似事件。

(3) 客戶確認根據當前技術水平,透過互聯網進行的數據通訊無法保證完全無錯和/或隨時可用。因此,供應商對網店是否隨時可用概不承擔責任。

  • 12 抵銷和保留權利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供應商有權在客戶任何未能履行合約的情況下享有抵銷權和保留權利。

  • 13 最後條款

(1) 此等一般條款及細則以及供應商與客戶之間的所有法律關係僅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選擇非不可接受和/或無效的前提下,保留擁有權的條件和效力受該物品所在地的法律管轄。

(2) 客戶確認已閱讀私隱政策並同意其中內容。

(3) 如果某一條款無效或不可執行,或者協議中存在漏洞,這將不會影響其餘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4) 供應商有權不時修改此等一般條款及細則,前提是有關修改不得影響合約關係的任何重要條款,並且此舉是為了適應合約訂立時無法預見的發展,而不考慮這些發展會明顯破壞合約關係的平衡。重要條款尤其指與合約議定服務的類型和範圍以及與期限相關的條款,包括終止條款。此外,此等一般條款及細則可能在合約訂立後出現因法律判例出現變化等情況而為填補有關的監管漏洞而需要作出修改。供應商應明確通知客戶有關修訂的事宜。客戶可在六個星期內對修訂後的一般條款及細則提出異議。供應商應明確告知客戶其有權就每項修訂提出異議。如果客戶在此期限內未對有關修訂提出異議,則新的一般條款及細則將自該期限屆滿之日起生效。